摘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线诉讼需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以“经当事人同意”为条件,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而根据司法解释,在线庭审中除非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或一方反对且有正当理由时不适用,否则应予适用。司法上在线庭审的变相强制与立法上在线诉讼的自愿原则似乎存在规范冲突与矛盾。此种“轻重错配”的程序设计与在线庭审在整个在线诉讼中的地位不相称,且容易侵害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与实体权益。在“当事人同意”形态上,在线庭审不应设置得比在线诉讼的条件更为宽松。在线庭审应经当事人积极主动选择,并为其程序选择权的行使提供切实的程序保障,以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并进一步提升在线庭审的正当性。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48-58,F0002,237,共13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