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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质生产力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标杆性判决——简评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案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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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某集团)诉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集团)因大量员工跳槽引起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威某集团侵害行为成立,并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判决侵权人赔偿吉某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6.4亿元人民币。
作者 李扬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24年第27期48-50,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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