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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启动企业合规考察的对象条件——以涉案企业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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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确适用企业合规的对象条件是启动企业合规考察的前提,以涉案企业可能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为界限,对该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具体而言,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应当被纳入考察对象之中,并从政策依据、有效预防犯罪和公共利益保护这三个角度论证其正当性。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应当被纳入考察对象之中,并对实践中存在的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窄和企业责任与责任人责任不分的两大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单位犯罪不能一律被纳入考察对象之中,非系统性单位犯罪应当被纳入考察对象,系统性单位犯罪要进一步区分是否建立有效的合规体系。
作者 李浩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
出处 《河北企业》 2024年第8期144-14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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