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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中的国家担保责任:国际镜鉴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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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作为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的性质与传统保险相比较为特殊,相关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与传统第一支柱相比有较大不同,国家责任的转变与特殊性则是最大的不同。在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中,国家直接执行其中绝大部分事务。对比目的同为应对老龄化、基本同期开始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国家在其中的参与程度明显大于国家在个人养老金中的参与程度。根据国家责任理论和行政法理论,在基本养老保险中,国家承担的是给付责任,直接进行给付行政,即国家政府部门以公民的生活保障和生存照顾为重心,直接进行促进或分配的行政(李震山,2011)。根据民营化理论,长期护理保险中的公私合作属于功能民营化,即出于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目的,由国家与私人部门共同合作执行公共事务。而且,养老保障的执行虽然引入了私人部门,但仅限于照护服务的提供,且私人部门与受益者之间的契约也由国家统一标准规制,国家在其中的作用依然是绝对重要的,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十分有限。
作者 何平 尹屹炜
出处 《上海保险》 2024年第6期27-32,共6页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救助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9VHJ013)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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