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洗钱罪在突出保障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基础上,应明确带有掩饰、隐瞒赃款性质的非常规使用、消费行为以及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收取、占有赃款行为可成立自洗钱犯罪。洗钱罪非目的犯,但“明知”依然是洗钱罪主观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自洗钱与上游犯罪行为通常应数罪并罚,但“使用他人资金账户”的自洗钱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事前有通谋”应对本犯、洗钱犯罪人均数罪并罚。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