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现象严重破坏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侮辱罪和诽谤罪,作为当前网络暴力犯罪中主要涉及的两大罪名,系告诉才处理案件,适应自诉程序。然而,在信息时代,固守传统告诉才处理案件只能适用“绝对自诉”的观念,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网络暴力犯罪治理的需要。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公安机关协助,还是《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诉程序的方式,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追诉机制问题。针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呈现的社会危害大和因证据产生维权难的新特征,现提出两种路径:厘清“告诉才处理”与自诉程序的关系,构建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二元追诉模式;法律规定将通过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罪作为自诉案件的例外,直接适用公诉程序。
作者
陈佳雨
刘方权
Chen Jiayu;Liu Fangquan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6-123,共8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