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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侮辱 诽谤罪治理的程序机制反思

Reflection on the Procedural Mechanism of Network Insult and Defamation Crime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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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现象严重破坏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侮辱罪和诽谤罪,作为当前网络暴力犯罪中主要涉及的两大罪名,系告诉才处理案件,适应自诉程序。然而,在信息时代,固守传统告诉才处理案件只能适用“绝对自诉”的观念,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网络暴力犯罪治理的需要。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公安机关协助,还是《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公诉程序的方式,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追诉机制问题。针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呈现的社会危害大和因证据产生维权难的新特征,现提出两种路径:厘清“告诉才处理”与自诉程序的关系,构建网络侮辱、诽谤犯罪的二元追诉模式;法律规定将通过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罪作为自诉案件的例外,直接适用公诉程序。
作者 陈佳雨 刘方权 Chen Jiayu;Liu Fangquan
机构地区 福建师范大学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16-123,共8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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