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要求建立与之适应的高效的政府监管体系。现行的市场监管范围不明确,无法全面反映政府的监管职能,从而影响其监管效果。文章研究表明,以所有市场主体作为监管对象的“广义的市场监管”等同于政府监管,而“狭义的市场监管”主要以现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为依据确定监管对象,是政府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文章在辨析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两种可供选择的政策取向:一是将作为政府基本职能的“市场监管”视同为“广义的市场监管”,同时调整现有的市场监管部门名称,以避免政府基本职能和政府特定市场监管部门名称雷同。二是明确“狭义的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管的从属性质,根据监管内容的异质性,构建合理的政府监管内容体系和高效的政府监管机构体系。
作者
王俊豪
孙元昊
金暄暄
Wang Junhao;Sun Yuanhao;Jin Xuanxuan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51-58,共8页
Social Science Front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3&ZD102)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24NDQN050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