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设立,意在为药品犯罪体系“添砖加瓦”,共同组成保护药品领域的“铜墙铁壁”,因此树立对本罪的正确认识尤显重要。由于复合法益说的观点架构欠缺体系性,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积极反馈,只能对本罪侵犯的犯罪重新审视。通过对秩序法益可由刑法独立保护以及本罪法定犯属性两方面内容的推演,得出本罪侵犯的法益只能是药品管理秩序。对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法益采取限缩立场可保证区分此罪与彼罪机能的发挥,同时具备充足本体论依据。详言之,限缩的途径有二:其一,明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功效,不仅在于明确本罪的具体危险犯属性,而且是界分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的分界线;其二,本罪的四类行为存在模糊之处,对其进行规范阐释,可将处罚范围限缩至合理范围之内。
出处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45-57,共13页
Journal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0BFX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