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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州县司法中的纠纷源头性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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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源头治理基层纠纷,具备深厚的中国法律传统渊源。明清时期,国家控制力强化、人口快速增长。在明太祖颁布《大诰》推动法律教育平民化背景之下,百姓对于律法的应用甚于以往,户婚、田土、钱债等民间细事不断涌入州县府衙,“健讼”之风盛行。州县官员受到儒家“中和”“无讼”理念的影响,以及出于减少讼累的现实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纠纷源头性治理方式,除提前预防纠纷的发生外,还充分借助民间力量调处基层矛盾,并在审判与调处过程中不断施以教化,力求“无讼”。
作者 杨涛
出处 《公民导刊》 2024年第5期39-4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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