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典化背景下,对环境法基本制度的传统认识呕需法理反思。环境法基本制度本质上是环境法规范基于共通调整手段的有机结合,具有涵盖多个环境法子部门的适用广泛性,贯彻落实环境法内在价值体系的价值融贯性,以及区别于环境法特别制度与相关部门法制度的规范层次性。作为环境法典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法基本制度需具备必要的规则构造,优先承继完善成形的基本制度,进而通过抽象提炼形成共通性规则,同时对照相关部门法排除重复规则第一。
出处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2024年第6期129-130,共2页
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