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决议解任制度是指股东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可无故或基于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我国《公司法》及修订草案均持无因立场。但案例研究显示,现行规定条文性质不清致使司法实践中存在裁判混乱的情形。另外,实证研究显示,董事职务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与股东压迫存在关联性。在缺乏股东压迫救济制度的情况下,董事无因解除可能异化为股东压迫的手段。综上,董事决议解任制度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变更,需要平衡董事权利与股东利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股东整体利益保护以及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依据不同公司类型确定制度价值位阶,完成解任立场规范的具体构建。
出处
《金融法苑》
2024年第1期3-16,共14页
Financial Law Forum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2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营商环境法治化与商事制度现代化”[项目编号:CLS(2022)D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进路——以成渝金融法院设立为例”(项目编号CYS2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