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对权利人范围的确定围绕认定“实施日”和“揭露日”展开,由于过分追求实质准确性,导致权利人范围的确定陷入死循环:维持现状将侵害潜在权利人的权利,进一步将之实质化却又超出现行体制承载之重。问题的实质根源在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构建之初未能理顺共同诉讼和群体诉讼的关系,导致权利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被忽视和压制。权利人范围确定方式的重构并非简单的庭审前程序微调,而是要着眼于整个诉讼,将虚假陈述实体法规则和司法实践的特殊性纳入考量,构建契合我国实际需求的创新性规则。一方面,通过放宽时间区间且不考虑持续持股问题尽可能容纳更多权利人进入同一代表人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在正式庭审中适当限制代表人的代表力、允许权利人对部分实质问题各自提出主张,是平衡诉讼效率和实质公平的应然路径。
出处
《金融法苑》
2024年第1期81-98,共18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