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型操纵行为呈高发态势,但其内涵范围尚未明晰。信息型操纵以控制信息披露时点、节奏及操控信息披露内容的方式实现操纵证券价量的目的,具有信息占优性、行为主动性和决策影响直接性等特征。操纵意图、利用信息手段影响价量、达到“影响”或“可能影响”的程度,可作为锚定信息型操纵的关键要素。近似行为区分上,可通过主观意图、利用信息方式等区分信息型操纵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对于“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交易”行为,可通过信息手段是否构成证券价量波动的主要作用力判断其是否属于信息型操纵。
出处
《金融法苑》
2023年第2期24-41,共18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