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概股监管冲突爆发以来,尽管中美两国为妥善解决中概股企业在美国持续上市问题作出一定的安排。但迄今为止,两国依然未能就中概股监管达成正式、具有可持续性的制度性安排,中概股企业在美国的退市危机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从监管目标来看,中美就中概股企业的监管存在错位,而非根本目的上的冲突。因此,中美两国存在通过友好合作方式解决中概股问题的制度空间。同时,基于资本市场的全球化、证券执法的国内法属性等考量,我国应当及时针对美国国内法构建我国的应对体系,以在满足中美两国核心诉求的基础上破解两国执法冲突之困境。
出处
《金融法苑》
2023年第2期151-167,共17页
Financial Law Forum
基金
司法部项目“中美证券跨境执法协调机制研究”(21SFB4063)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