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以及退市决定行为(以下简称交易所监管行为)的法律性质争议集中在民事与行政属性之上。根据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范畴基本要素的归纳和英美法系有关判例,应从多个角度综合分析交易所监管行为的性质。根据该分析框架,交易所监管行为的权源为法律;行为内容具有管理性,行使方式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监管行为涉及公共领域,具有独占性和垄断性;监管行为实质性影响了发行人、投资者的权利,且业务规则中程序保障和救济机制不完善,应认定交易所监管行为具有行政属性,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受行政法原则的约束。交易所应以正当程序原则为指引,不断完善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保障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顺利开展。
出处
《金融法苑》
2023年第2期219-239,共21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