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预测性信息固有的不准确性与主观性使其区别于事实性信息。而当前中国虚假陈述证券立法均着眼于事实性信息,并不适用于预测性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创设预测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方面的立法空白,但仍然在概念界定、口头预测性信息保护等方面留有缺憾。由于专门立法缺失,证券监管通常严格适用一般性认定标准追究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责任,这一做法也贯穿虚假陈述民事审判当中,这是对预测性信息披露者的过分责难,因而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有针对性地构建特别法规则。基于此,本文区分界定规则、虚假陈述行为规则以及交易因果关系规则三个方面,详细探讨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特别法的构建路径。
出处
《金融法苑》
2023年第2期240-259,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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