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平台自我优待行为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及法律规制需求。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垄断行为出现诸多新形态,平台企业利用其自身优势借助杠杆效应传导到其他领域,妨害市场竞争秩序,有必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本文采用案例分析与比较的方式,找出现有法律框架特别是《反垄断法》在规制这类行为上存在的不足,并借鉴域外的有效经验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制度。提出需要进一步界定平台自我优待行为的类型,并结合个案分析和可抗辩原则,制定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则,以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8期30-32,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