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研究探讨了民营企业破产中企业经营者的信用修复机制。鉴于企业经营者常为企业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破产时面临重大个人财务风险,本文主张通过免责考察期及债务豁免政策,结合府院联动机制,为无过错的破产企业经营者提供再生机会,促进其信用重塑和市场再参与,以减轻社会成本并优化营商环境。
出处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8期66-68,共3页
Price Supervision and Anti-Monopoly in China
基金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2年第二批科研课题“破产案件中企业经营者信用修复问题案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222SYB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