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招标文件可以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签订的,业绩不予认可”这种描述吗?某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不想认可投标人曾经以联合体成员形式参加的投标联合体业绩。招标文件可以有“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签订的,业绩不予认可”这种描述吗?郭宪:不建议在招标文件中笼统约定一律不予认可投标联合体的业绩,因为此种约定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情形。
出处
《招标采购管理》
2024年第6期74-75,共2页
Tendering & Purchasing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