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碳市场监管仅具雏形且尚未将监管拓展至金融层面,呈现出制度供给不足的困境。碳金融监管具有专业性、跨部门性以及目标多元性的特征,从制度形成模式视角看,碳市场“条块化”的制度形成与专业化监管制度需求的矛盾、部门化的立法体制与跨部门监管制度需求的矛盾、高层级立法需求与中央对碳市场定位较低的矛盾等,是碳金融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碳金融监管制度需求的产生应以国家对碳市场定位的调整为前提,在碳金融监管制度形成过程中,不仅应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还要充分激发社会主体、市场主体的自我规制潜力,以实现“政府-社会-市场”多元利益的统筹协调及碳金融市场复杂风险的综合协同治理。
出处
《福建金融》
2024年第7期30-36,共7页
Fujian Finance
基金
福建省法学会2021年度重点课题“绿色发展理念下碳定价机制的法律构建研究”[FLS(2021)A09]
福建师范大学碳中和研究院开放基金项目“双碳目标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研究”(TZH202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