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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晋医保发〔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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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医保中心:为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职工门诊统筹”),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步提高待遇水平。职工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提高至2500元,退休人员提高至3000元。继续执行按次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年度起付累计达到300元,不再设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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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年第7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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