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创新性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致力于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维系公司资本的真实性。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尚需完善部分细节,包括承认股东会作出失权决议的效力,借鉴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避免股董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向失权股东提供配套的救济制度,失权通知应采通知到达生效模式,增设失权异议的新案由;明晰失权股东的赔偿责任,注重股东权益的平衡,同时关注债权人对欠资股东请求权的行使。
出处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7期50-52,共3页
Research on China Market Regu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