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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及其刑事归责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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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相较于国家机关的监管和规制,网络平台企业往往具备更为先进的科技水平、便捷的管理渠道与有力的治理举措,不仅对数据安全风险的感知能力较强,其防控危险的实力也相对更强。尤其是大型或超级网络平台作为“数字守门人”,如果故意不履行特定的数据合规管理义务,极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对此,目前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制疲软无力,司法应对也较为混乱。
作者 梁健 袁玉杰
出处 《新华文摘》 2024年第15期21-2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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