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首例“微信小程序案”和“阿里云案”体现了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上存在有适用模糊的问题,如果不加以规制,不利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本文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认定进行了辨析,通过分析“微信小程序案”和“阿里云案”,提出应当明确必要措施的及时性和合理性,同时增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事前审查义务,完善相关权利人的救济程序,鼓励互联网的创新性发展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出处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4年第7期66-69,共4页
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
基金
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通知-删除”规则对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04M202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