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急仲裁员临时措施对于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前获取高效救济具有重要意义。部分仲裁机构已将该制度引入仲裁规则中,亦有国家通过立法承认了紧急仲裁员的临时措施发布权,并对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进行规定。我国仲裁立法在这一问题上与仲裁规则衔接不畅,现行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发布”模式导致了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的执行困境。应在完善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制度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赋予仲裁机构临时措施的发布权,明确发布条件,使临时措施的发布有章可循。在执行部分,应通过立法明确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与执行条件。
出处
《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05-111,共7页
Journal of Mudanjiang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