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应从以下要件进行认定:一是行为人侵犯的对象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商业秘密系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刺探、提供,且行为人主观上知道。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港澳台地区的机构和组织。行为人未被明确告知商业秘密系为境外刺探和提供,但主观上应当知道并持放任态度的,构成明知。
作者
倪红霞
杨岸松
Ni Hongxia;Yang Ansong
出处
《人民司法》
2024年第20期39-4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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