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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视角下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Crimeof Illegal Operationof Similar Busin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qu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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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旨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有二元罪质,对于国有企业人员而言,该罪是保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及其可信赖性的公职犯罪;对于民营企业人员而言,则是保护财产权及公司对董事等之特别信任的背信犯罪。《刑法》第165条第2款中的“其他公司、企业”是指除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外的其他公司、企业,包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在内。“公司的同意”是该罪的构成要件排除事由,须进行实质性评估。同时,该条所规定的“重大损失”是一种整体财产损失,既包括现实的积极财产减损和现实的消极财产增加,也包括具有确定性的预期利益的减损。
作者 袁国何 YUAN Guohe
机构地区 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56-69,共14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18PJC020)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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