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经营权的性质不影响其成为信托财产,农地经营权信托有理论与制度的双重支撑。与其他农地流转方式相比,农地信托的流转方式不但有历史根基,而且能兼顾农地经营权的安全与收益、实现金融入农扶农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双赢。实践中,我国农地流转仍然以出租和转让的方式为主。农地信托面临的制约因素包括政策服务配套不够、关键性制度支撑不足、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积极性不高和农户参与意愿不强。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推动农地信托中国式现代化的路径包括:政府提供财政、金融和平台支持服务;完善信托登记、税收优惠和监察人制度;革新信托公司对农地信托的认知、弱化分别管理义务、细化亲自管理义务;增进委托人制度感知与权利归位。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206-216,共11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损害赔偿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20BFX128)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