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与大数据侦查的共振极大提升了算法权力的外部效用,算法通过隐私计算整合了数据关系,聚合了侦查的监控能力。通过预测犯罪延伸了侦查的时空触角,追诉行为出现预防化特征。通过自动化决策将基于警察个体的经验法则运用概率化,加强了算法决策的专断性。算法的外部效用形塑了算法权力的内部构造,大数据侦查中数据分析型职权的成型、预防性职权的渗透以及数字化的决策程序成为算法权力形态。面对算法权力的扩张,程序法上应当更新规制框架,包括构建以限制算力为核心的数据分析型职权规制框架,确立以场景为标准的警察预防性职权与侦查权的界分点,构建以线索生成为取向的算法决策边界。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33-42,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智慧时代预测性执法在甘肃社会安全治理中的运用及其风险控制”(2021YB003)
智慧警务与国家安全风险治理重点实验室2023年度一般项目“智慧警务建设中数据型警察职权配置的法治路径研究”(ZHKFYB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