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刑事程序中,检察机关撤回公诉审查的规则缺失,导致审判权被削弱,撤诉权不受限制而有被滥用之嫌,被告人诉讼权利被忽视等问题,亦可能造成刑事程序运行无序。上述问题的产生存在制度缺失和理论混乱的双重原因。在缺乏具体审查规则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控方的规则进行审查;撤诉申请的解释缺乏明确性,导致审查成了“无米之炊”;审查过程中被告方没有参与,使得审查方式失去了公正性。基于审判中心原则和控辩平等的必要性,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规则,将对公权力的审查与撤回行为联系起来,引导法官通过比例原则中的目的正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做出综合判断,实现“行为—手段—目的”的平衡。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89-99,共11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