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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猪-沼-果”农牧循环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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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发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指出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对畜禽废渣进行资源化利用,包括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并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颁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根据国务院相关条例,对于畜禽粪便的处理,必须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使畜禽粪便得到多层次的循环利用,有效地解决养殖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出处 《浙江畜牧兽医》 2024年第4期29-30,34,共3页 Zhejiang Journal Animal Science and Veterin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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