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围绕《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所规定之著作权法权项弹性条款,理论界存在颇多争议,实务中亦存在适用上的困惑。当前,围绕这一条款的解释方法,在北京、上海、湖南等地已经形成了基于地域而分化的裁判思路。这些裁判文书尚不同程度地存在说理不充分或者无说理的问题,可有损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并可能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潜在风险。结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识别义务说”裁判思路相对具有较大优势,这是由于这一裁判思路与侵权法上的社会典型公开性理论具有较好的契合性。有关部门可尽早总结相关裁判经验,在全国范围形成统一裁判标准。
出处
《求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88-196,共9页
Seeker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资助项目“湖南新型著作财产利益司法保护经验研究”(项目编号:23ZDB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