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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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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王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争议,其于2024年3月4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立案受理后向王某直接送达了《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通知其于2024年4月8日下午14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开庭。2024年4月8日,仲裁委依法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未到庭,到庭人员李某自称王某系其姑姑女儿的配偶,王某在外地无法返回参加开庭,委托其作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
作者 徐伟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4年第7期56-57,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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