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17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1、赵某以公司之名与某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土地用于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后被告人刘某1、赵某与被告人李某签订施工合同。刘某1、赵某、李某与刘某2在对涉案土地进行施工改造时偶然发现涉案土地蕴含高岭土矿产。在未设立采矿企业、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的情况下,该团伙非法开采高岭土矿产并对外销售。国土管理等相关部门多次做出行政处罚后,该团伙仍非法开采高岭土矿产。经鉴定,该团伙涉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358362元。被告人罗某、龚某等14人明知被告人刘某1等人系非法开采高岭土矿产,仍然租赁厂房作为中转站,购买刘某1等人非法开采的高岭土矿产并且出售。2021年3月至5月期间,涉案当事人刘某1等18人相继被抓获或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出处
《人民之友》
2024年第7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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