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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增加通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私家车改网约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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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危险增加通知规则的适用前提、适用条件、适用的法律后果三个角度,分析在投保人私自将私家车改为网约车使用时,被保险人履行危险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和保险公司拒赔等问题。本文发现,大部分司法判例的结论为: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为法定义务,危险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表现为重要性、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三个方面,危险显著增加与事故发生之间应当具有近因关系,据此,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4年第7期148-162,共15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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