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础设施REITs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税收“瓶颈”之一。信托所得税收理论缺位企业所得税收理论内含矛盾是其理论成因;信托“双重所有权”原则与物权“一物一权”原则存在冲突是其制度成因;专门性所得税立法缺失、信托所得归属规则缺失、税收优惠特别规定缺位是其规范成因。消除基础设施REITs所得税重复征税,一要构建以“导管理论”为主“、实体理论”为辅的信托所得课税理论体系;二要确立基础设施REITs所得税中的消除重复征税原则;三要确认受托人的代缴义务人地位;四要科学设定我国基础设施REITs所得税优惠政策。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8期51-56,共6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区域治理与公共服务体系现代化研究(21ZDAJ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