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税法规定的税收返还请求权存在法律漏洞,在性质上宜将税收返还请求权界定为“公法”不当得利。在填补法律漏洞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相关规定,但在类推适用的广度与限度上应注重税法“公法”的属性而区别对待。在修改《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时,对于税收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可遵循“列举+兜底”的模式;返还的形式结合税法的特征可以多样化处理;返还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保持一致,且应增加最长诉讼时效规定。
出处
《税务研究》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84-88,共5页
TAXATION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民法典适用中返还法规则的体系联动与解释论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1CFX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