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其实质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对行政权监督的补强,应恪守权力边界,防止走向一般监督。当前存在案件来源单一、监督手段单一、监督领域较为集中、调查核实权运用不足等困境,对此应从强化府检联动、规范推进反向行刑衔接,拓宽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刚性,明确监督内容、强化补强作用,加强协作配合、拓宽线索来源渠道等方面着手,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规范、有序开展。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4年第13期57-60,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资助2022年立项课题“新时代刑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研究”(22STA036)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现代化路径探析”(BJ2023B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