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司法不作为由于结合了环境司法领域诉讼周期长、专业性强、司法资源较为稀缺、影响广泛等特征,形成了突出的行为症结与应对需求。在广义层面的环境司法中,不作为形态存在于立案、侦查、起诉、审理、执行与抽象行为等各个领域,而单凭法律规范的完善已难以充分克服司法主体的行为弊病。改革者需要考虑司法主体不作为的主客观缘由,在纠正司法主体的行动理念与发展实务能力的同时,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并促进司法活动牵涉主体间的科学配合,以实现公正目标。
出处
《大连干部学刊》
2024年第7期58-64,共7页
Journal of Dalian Official
基金
2023年度北京市法学会研究课题“数字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发展路径研究”(项目编号:BLS(2023)B005)
司法部中青年项目“政府信用惩戒的行政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SFB183004)
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腐败的信用惩戒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8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