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与文物交叉重叠,环境公益诉讼可广泛用于文物保护。人文遗迹类文物属于环境之一种,对其侵害构成生态破坏,相应管护职责属于环境监管职责,所受精神性价值贬损可作为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进行计算和赔偿,通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风险预防。非人文遗迹类文物本身不属于环境范畴,但如受到以生态环境为媒介的环境侵害,也可通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获得间接保护。
作者
巩固
王永
Gong Gu;Wang Yong
出处
《人民检察》
2024年第13期20-2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现代化的理论创新与实现机制研究》(23&ZD1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