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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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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民政部对中国某某协会作出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查,此前该协会向两家分支机构分别收取管理费20万元,共计40万元,违反了《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千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规定。
作者 舍观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社会组织》 2024年第15期39-39,共1页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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