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案例1:曹某1与曹某2申请确定监护人案曹某现年98岁,育有5子,其配偶已去世。2022年,因曹某患有脑萎缩后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曹某之子曹某1、曹某2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由自己担任曹某的监护人。曹某1的理由是:一方面自己身体健康、经济与时间宽裕,且曹某表达过希望与自己一同生活的意愿;另一方面,曹某2存在身体欠佳、经济不富裕、侵害曹某合法权益等情形,不能担当监护人。
出处
《中国民政》
2024年第14期40-41,共2页
China Civil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