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往公安机关在数据交易中的定位往往以“监管方”身份呈现,但随着数据经济的发展,公共数据资源的合理应用成为风向标,公安机关能否成为数据交易的供给方值得探讨。从数据要素价值本身出发,警务数据在进行规范处理后的流转和利用,能够打破数据尘封历史,释放更多信息价值,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不过在这种新型的数据运营模式下,必须合理审视警务数据的交易风险与障碍,厘清交易、保护、监管界限,重塑警务数据再利用语境,推动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出处
《公安研究》
2024年第7期15-22,共8页
Policing Studi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金融数据治理的公私合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3YJC82002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