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离不开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和律师的有效参与。我国相关法律和制度关于“辩护”内容的语义表达和演变,逐步明确地呈现这一理念:法律赋予被追诉人辩护权即等同于赋予其“有效辩护权”。这一理念与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的伦理基础相契合,是应对和解决我国当前辩护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要,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法律帮助的内容、法律帮助的提供者来看,还是从“有效法律帮助”的适用阶段和目的、该制度实际运行状况来看,“有效法律帮助”都不能等同于“有效辩护”。
出处
《大连干部学刊》
2024年第8期60-6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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