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前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经历了四次工资制度改革,每个阶段的薪酬发放的决策权以及分配原则都有各自的特点[1]。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中,薪酬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几乎没有自主决策权。1985年的工资政策的主体依然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只在少部分的奖金发放上拥有自主决策权。1993年薪酬制度改革时,国家的决策权已经大幅度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特征来制定薪酬福利的发放标准。随着2006年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薪酬发放的决策权则是很大程度地给予了机关事业单位自身。
基金
内蒙古民族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事业单位薪酬制度与实证分析”(项目编号:BS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