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展示、争点整理和非法证据排除等与证据问题有关事项,是刑事庭前会议的核心内容。这些事项如何处理受到各国刑事司法程序中卷宗的依赖程度、法律程序的控制模式和法庭的组成结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当前采取刑事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和职权主义的程序构造,无法给予庭前证据展示和争点整理充足的适用空间,以至于难以建立相对约束性的规则,防范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过度扩张对庭审实质化的僭越。但大合议庭制的二元法庭组成结构,要求防范不可采的证据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产生污染,因此对审前证据排除规则乃至审前证据资格审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需求。为构建符合二元法庭组成结构要求的庭前会议制度,审前证据资格审查程序的重点在于实现证据排除问题与事实认定问题在诉讼阶段上和裁决主体上的分离,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应当明确案件适用类型、限制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和强化程序的实质效力等。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30-39,共10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