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融资性保证保险引发的诉讼案件呈快速增长态势,审理中发现部分保险产品约定的保险费率较高,代偿后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负担远高于金融借款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保险人核保时不仅未调查投保人的偿付能力、信用风险,甚至存在强制搭售、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情况,导致纠纷调解率低、信访率高,判决难以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相关费用条款进行了司法规制。通过规范融资性保证保险费用条款,推动融资性保证保险健康发展,为普惠金融作出应有贡献。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42-54,共1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