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传统私法救济途径去解决PPP协议,会出现法官于民事诉讼中无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困境,仲裁制度亦然。传统民事诉讼程序这一天然缺陷导致无法对PPP协议履行中政府方之行政许可、审批及监督等行政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未必能有效救济私主体之合法权益。为此,以民事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PPP协议纠纷,要充分考虑公权主体权力行使的特殊性,解决政府方行使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问题。另外,PPP协议具有公共性,涉及合同当事人以外通过缴费或者税收等方式实质享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关规则设计也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行政诉讼对行政协议的私法化改造一定程度上回应了PPP协议的私法属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限制了行政机关的诉权。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2024年第8期158-158,共1页
CHINESE SOCIAL SCIENCE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