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0条规定了网络平台的守门人义务,确立了网络平台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主体责任。网络平台在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上具备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和管理优势,该义务的确立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但在实践中网络平台并未完全落实守门人义务,这与商业利益导向下的柔性对抗策略以及算法规则的隐匿性密切相关。未来应当加强各方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统筹政府、网络平台、学校、家庭及社会等力量。政府应在公私合作治理框架下加强技术性监管,同时强化算法监管与合规管理,确保算法运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督促网络平台切实履行忠实义务。
出处
《少年儿童研究》
2024年第5期58-64,96,共8页
Children's Study
基金
2024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新质生产力推动高校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能力提升研究”(课题编号:2024SJSZ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