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的修改是围绕董事会展开的。一个整体的判断是:新公司法多方面增强董事会治理权能,建构起股东会和董事会并行的治理格局,立法者期冀董事会能承担更多的治理责任。本文在新公司法建构的公司治理架构范围内,以董事会权责变动为基点,通过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治理地位和职权的比较分析,察思我国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构建之路,其中前者表现为双治理中心,即所有者静态控制(股东会中心主义)和经营者动态控制(董事会中心主义)并行,而后者表现为强化董事会的地位,灵活化董事会的权力,加强董事的责任等。
出处
《企业家信息》
2024年第9期39-4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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